法律现在转向离婚话题。
从申命记 23:19 开始到申命记 24:7, 摩西讨论了通常带有第八条诫命(“不可偷盗”——申命记 5:19)色彩的法律。上帝的律法创造了一种人们可以自治的结构。它基于三个支柱:
偷窃他人财产会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剥夺他们的自主权。如果他们无法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决定,那么他们做出选择的能力就会减弱,从而削弱他们按照上帝的形象做出选择的能力。做出选择的能力伴随着巨大的责任。为了推进爱邻如己的赋予生命的文化,上帝扩展了私有财产的概念,以保护人们做出选择的其他方式,防止他们受到剥削。
申命记 24:1 开头提到的情况是,一个男人娶妻为妻(第 1 节)。当婚姻的某个阶段,妻子在丈夫眼中得不到宠爱时,问题就出现了。蒙恩(希伯来语“ḥēn”,“恩典”)是指在与那个人交往时获得特殊好处。这种恩惠可以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表现出的积极善意或某种慷慨。亚伯拉罕在请求耶和华赐福时也使用了同样的短语,如果亚伯拉罕在耶和华眼中蒙恩的话(创世记 18:1-3)。
妻子失去丈夫青睐的原因是丈夫发现她身上有一些不雅行为。不雅一词(希伯来语“'ervah”)通常翻译为“赤身裸体”,但这里没有说明这个女人不雅行为的具体性质。这可能不是通奸,因为通奸是要处以死刑的(利未记 20:10;申命记 22:22-27)。也许她犯了可以称为“不雅暴露”的行为。
丈夫对妻子猥亵行为的反应有三点:
针对丈夫的行为,摩西设想了这样一种情况:女人离开丈夫的家,去成为另一个男人的妻子(第 2 节)。如果后一个丈夫背叛了她,给她写休书交到她手中,打发她离开自己的家,或者娶她为妻的后一个丈夫死了,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第 3 节)。在这里,第二任丈夫也发现了女人身上让他不满意的地方,决定与她离婚,把她打发走。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或者第二任丈夫死了,那么打发她走的前夫就不准再娶她为妻(第 4 节)。
给出的理由是妻子被玷污了。玷污这个词(希伯来语“ṭāmē”)也有“不洁净”的意思。利未记 18:20 和 民数记 5:13-20 中都用这个词来指通奸。这里的意思似乎是,再婚可能被视为合法通奸行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耶和华说,容忍这种行为会给上帝赐给以色列人作为遗产的土地带来罪恶。给这片土地带来罪恶会危及他们在应许之地的和平与繁荣。当以色列人破坏自治原则时,他们会因此受苦。这种苦难的一部分是上帝赋予世界的因果关系的实际结果。当强者剥削弱者时,社会就会衰败。
这条法律适用于已婚,离婚,与他人结婚,再次离婚或丧偶的妇女。这条法律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任丈夫一旦与妻子离婚,在妻子与第二任丈夫结婚后,就不能再将她接回来。
犹太人传统认为,这项禁令可以防止“换妻”。如果一个男人可以离婚并重新娶妻,那么这个过程就可以经常重复,从而把妻子变成可以剥削的财产。因此,一如既往,这项法律的目的是通过羞辱剥削性行为来宣传上帝圣约的社区结构,即爱和关心他人。
因此,这项法律保护了离婚妇女选择再婚的权利,保护妇女免受剥削,提升了她们的人格尊严。这样做尊重了私有财产的一般原则,即人格尊严保留了选择权。禁止第一任丈夫在与妻子离婚后再娶她,可以防止男人将妻子变成可以剥削的财产。
耶稣的门徒问他这段经文,耶稣说摩西允许离婚是因为男人心硬。但耶稣吩咐门徒不要离婚,除非是性不道德的情况(马太福音 19:7-9)。保罗还在哥林多前书 7:10-16 中教导基督徒关于离婚和再婚的问题,指示他们不要寻求离婚,但告诉他们如果另一方终止婚姻,他们就有自由。这样,保罗的教导就反映了申命记中的这段经文,即一旦丈夫终止婚姻,女人就可以自由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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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24:1-4 含义
法律现在转向离婚话题。
从申命记 23:19 开始到申命记 24:7, 摩西讨论了通常带有第八条诫命(“不可偷盗”——申命记 5:19)色彩的法律。上帝的律法创造了一种人们可以自治的结构。它基于三个支柱:
偷窃他人财产会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剥夺他们的自主权。如果他们无法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决定,那么他们做出选择的能力就会减弱,从而削弱他们按照上帝的形象做出选择的能力。做出选择的能力伴随着巨大的责任。为了推进爱邻如己的赋予生命的文化,上帝扩展了私有财产的概念,以保护人们做出选择的其他方式,防止他们受到剥削。
申命记 24:1 开头提到的情况是,一个男人娶妻为妻(第 1 节)。当婚姻的某个阶段,妻子在丈夫眼中得不到宠爱时,问题就出现了。蒙恩(希伯来语“ḥēn”,“恩典”)是指在与那个人交往时获得特殊好处。这种恩惠可以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表现出的积极善意或某种慷慨。亚伯拉罕在请求耶和华赐福时也使用了同样的短语,如果亚伯拉罕在耶和华眼中蒙恩的话(创世记 18:1-3)。
妻子失去丈夫青睐的原因是丈夫发现她身上有一些不雅行为。不雅一词(希伯来语“'ervah”)通常翻译为“赤身裸体”,但这里没有说明这个女人不雅行为的具体性质。这可能不是通奸,因为通奸是要处以死刑的(利未记 20:10;申命记 22:22-27)。也许她犯了可以称为“不雅暴露”的行为。
丈夫对妻子猥亵行为的反应有三点:
针对丈夫的行为,摩西设想了这样一种情况:女人离开丈夫的家,去成为另一个男人的妻子(第 2 节)。如果后一个丈夫背叛了她,给她写休书交到她手中,打发她离开自己的家,或者娶她为妻的后一个丈夫死了,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第 3 节)。在这里,第二任丈夫也发现了女人身上让他不满意的地方,决定与她离婚,把她打发走。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或者第二任丈夫死了,那么打发她走的前夫就不准再娶她为妻(第 4 节)。
给出的理由是妻子被玷污了。玷污这个词(希伯来语“ṭāmē”)也有“不洁净”的意思。利未记 18:20 和 民数记 5:13-20 中都用这个词来指通奸。这里的意思似乎是,再婚可能被视为合法通奸行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耶和华说,容忍这种行为会给上帝赐给以色列人作为遗产的土地带来罪恶。给这片土地带来罪恶会危及他们在应许之地的和平与繁荣。当以色列人破坏自治原则时,他们会因此受苦。这种苦难的一部分是上帝赋予世界的因果关系的实际结果。当强者剥削弱者时,社会就会衰败。
这条法律适用于已婚,离婚,与他人结婚,再次离婚或丧偶的妇女。这条法律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任丈夫一旦与妻子离婚,在妻子与第二任丈夫结婚后,就不能再将她接回来。
犹太人传统认为,这项禁令可以防止“换妻”。如果一个男人可以离婚并重新娶妻,那么这个过程就可以经常重复,从而把妻子变成可以剥削的财产。因此,一如既往,这项法律的目的是通过羞辱剥削性行为来宣传上帝圣约的社区结构,即爱和关心他人。
因此,这项法律保护了离婚妇女选择再婚的权利,保护妇女免受剥削,提升了她们的人格尊严。这样做尊重了私有财产的一般原则,即人格尊严保留了选择权。禁止第一任丈夫在与妻子离婚后再娶她,可以防止男人将妻子变成可以剥削的财产。
耶稣的门徒问他这段经文,耶稣说摩西允许离婚是因为男人心硬。但耶稣吩咐门徒不要离婚,除非是性不道德的情况(马太福音 19:7-9)。保罗还在哥林多前书 7:10-16 中教导基督徒关于离婚和再婚的问题,指示他们不要寻求离婚,但告诉他们如果另一方终止婚姻,他们就有自由。这样,保罗的教导就反映了申命记中的这段经文,即一旦丈夫终止婚姻,女人就可以自由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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