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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21:2-11 解释

约书的第一部分涉及如何对待男仆婢女 (或奴隶)。

该段落的第一部分涉及有关男仆的规条。情况是: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一词 (希伯来文 "tiqneh" ) 在此用于司法概念,可能意为 "获得"。以色列人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财产,但是个人可以因贫穷或债务将自己 "卖" 于他人作仆人 (利未记 25:39;申命记 15:12;列王纪下 4:1)。这样就排除了公然奴隶制,使其更接近契约劳役。这就是为什么这里用 "仆人" 一词,而非 "奴隶"。

该劳役有数条规则:

  • 首先,他必服事你六年。仆人要被赋予自由的希望。这就将契约合同限定为六年的期限。
  • 第二, 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六年的契约之后,他要被自由释放,没有欠款,也没有附加条件。
  • 第三,仆人要带着他来时的所有离开。律法表明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换言之,如果该仆人进来时已婚,离开时,妻子也要一起离开。但是,如果主人赐给他一位妻子,她和儿女就要留给主人。主人赐给仆人的所有都是主人的财产。
  • 第四,男仆可以选择继续作仆人。这样就要走一个程序。首先,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这仆人首先必须说,他想要与主人,妻子和儿女同在一处。这一决定不能由主人来做,必须是仆人的自由选择。如果这事发生,就要走某种法律程序。该程序要求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将仆人带到神面前。其次,他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在主人的门框前,他主人要用锥子穿他的耳朵。这就成为仆人委身于主人的明显标记,其他人不能再成为他的主人。一旦完成这一步骤,该仆人就永远服事主人

7-11 节涉及有关婢女的规条。这里的情形是: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这事发生的条件是:如果一位父亲决定,"卖" 自己的女儿会给她提供更好的生活。记住,当时婚姻是父母包办的。译为 "婢女" 的词可以译为 "女仆",暗示她不是卖作一般意义上的奴隶。在此,涉及了婚姻的可能性。所提及的有三种情形:

第一个处理的情况是,她被卖成为主人的妻子或妾室。这表明她不是被 "卖为" 奴隶,而是成为某人的配偶或妾室 (创世记亚伯拉罕的故事中,撒拉和夏甲就显明这种关系)。然而,如果事情没有按计划进行的话,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假定是被亲属救赎者所赎 (利未记 25:47-54)。主人不能私自以不公或残忍对待她。确定的是: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她决不能被视为财产,或者低于其他以色列人。

第二种情况是: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9 节)。如果她嫁入门室,就不能待她如仆人。

10 节描述了第三种情况: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仍不可减少。如果那人娶了别人,他依然要供应这女子三样东西: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这里所提及的 "好合的事" 很可能是指:通过给女子子嗣,而为她提供照顾她的保障。为女子提供经济保障的基本情况介绍在路得的故事中得以展示。我们在创世记 38 章看到,神因犹大的儿子拒绝让他玛怀孕得子而惩罚他,大概是因为他不想把家产分给他玛的子嗣。因此,这一原则在此得到肯定,正在立法提供具体应用。

11 节描述了若不向她行这三样,该如何处理。不愿意或无能力为女子提供 "这三样" 的情形可能是存在的。若是如此,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换言之,她必须按女儿和自由女性的方式被对待,即没有被赎要求就得释放。 显然,女仆和男仆有着不同的待遇,比如没有六年之后释放的规条。但是,她们依然有权被善待,不得被胁迫或视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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