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2 节涉及有关牛的不同情况。首先,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这里的情形是:牲畜 (具体是牛) 触死人 (男人或是女人)。作为刑罚,只杀牛,但主人可算无罪。主人无需为自己牲畜的行为负责。然而,一旦牲畜被证实是会危及人命时,就必须被治死,为要防止对人造成额外伤害。
第二种牛的情形是第一种情形的另外状况。它所涉及的牛是众所周知,具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牛。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而且有人报告了牛主。但是,尽管如此,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这种情形描述了现在所称为 "疏忽" 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主人该死是因为他知道危险,却没有阻止。但是在 30 节说到: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也就是说,主人可以付 "赎金" 来赎自己,免去死罪。这就为受害方的赔偿提供了谈判筹码,因为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牛主就要被社区治死。据推测,社区应该对双方的合理性有所了解,但显然伤害人之牛的主人是要赔偿的。
同样的规条也应用于: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儿女不比成人价值低,所以同样的条例也适用于他们。接下来,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仆人的劳力是有价值的,所以牛主必须赔偿受伤仆人之主人的经济损失。在仆人的案例中,经济损失得以解决。在家庭成员的案例中,这一点必须协商;而且,若牛主不讲理,就要被治死。
经文又转到了另一个情况,就是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人可以为自己挖井,但要有义务保护他人和牲畜免受掉进井里的伤害。在此,讨论只限于牛或驴,两者都被视为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是劳动牲畜,它们的损失会在经济上不利于主人。如果牲畜受伤或死亡,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换言之,井主需要向牲畜的主人赔偿牲畜损失,但死牲畜就是井主的财产了。
这一组最后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是,牲畜伤害他人牲畜的情形。规则就是: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如果两头牲畜彼此争斗,结果其中一头死了,那活牛就卖了,所卖的钱两位主人平分。他们也当平分死牛,以供给双方的食物所需。这一规条的例外是: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这一例外与前面一样,涉及的是疏忽。人必须控制那已知的危险性牲畜。
这一组处理疏忽的律例是要教导以色列人,他们有义务为他人的安全着想,挪除或控制已知的危险。
耶和华是生命的赐予者 (创世记 2:7),祂希望祂的约民有责任为他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透过做对的事情,以色列人向他们圣洁的君主神保持忠贞和信实。如果以色列人可以自治,以自己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人,他们就可以称为 "祭司的国度","圣洁的子民" 和属神 "自己的产业" 了 (出埃及记 19:4-6)。
询问圣经说
出埃及记 21:28-36 含义
28-32 节涉及有关牛的不同情况。首先,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这里的情形是:牲畜 (具体是牛) 触死人 (男人或是女人)。作为刑罚,只杀牛,但主人可算无罪。主人无需为自己牲畜的行为负责。然而,一旦牲畜被证实是会危及人命时,就必须被治死,为要防止对人造成额外伤害。
第二种牛的情形是第一种情形的另外状况。它所涉及的牛是众所周知,具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牛。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而且有人报告了牛主。但是,尽管如此,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这种情形描述了现在所称为 "疏忽" 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主人该死是因为他知道危险,却没有阻止。但是在 30 节说到: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也就是说,主人可以付 "赎金" 来赎自己,免去死罪。这就为受害方的赔偿提供了谈判筹码,因为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牛主就要被社区治死。据推测,社区应该对双方的合理性有所了解,但显然伤害人之牛的主人是要赔偿的。
同样的规条也应用于: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儿女不比成人价值低,所以同样的条例也适用于他们。接下来,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仆人的劳力是有价值的,所以牛主必须赔偿受伤仆人之主人的经济损失。在仆人的案例中,经济损失得以解决。在家庭成员的案例中,这一点必须协商;而且,若牛主不讲理,就要被治死。
经文又转到了另一个情况,就是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人可以为自己挖井,但要有义务保护他人和牲畜免受掉进井里的伤害。在此,讨论只限于牛或驴,两者都被视为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是劳动牲畜,它们的损失会在经济上不利于主人。如果牲畜受伤或死亡,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换言之,井主需要向牲畜的主人赔偿牲畜损失,但死牲畜就是井主的财产了。
这一组最后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是,牲畜伤害他人牲畜的情形。规则就是: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如果两头牲畜彼此争斗,结果其中一头死了,那活牛就卖了,所卖的钱两位主人平分。他们也当平分死牛,以供给双方的食物所需。这一规条的例外是: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这一例外与前面一样,涉及的是疏忽。人必须控制那已知的危险性牲畜。
这一组处理疏忽的律例是要教导以色列人,他们有义务为他人的安全着想,挪除或控制已知的危险。
耶和华是生命的赐予者 (创世记 2:7),祂希望祂的约民有责任为他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透过做对的事情,以色列人向他们圣洁的君主神保持忠贞和信实。如果以色列人可以自治,以自己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人,他们就可以称为 "祭司的国度","圣洁的子民" 和属神 "自己的产业" 了 (出埃及记 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