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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22:1-4 解释

这些是对偷窃的裁判。

第八条诫命禁止偷窃,第十条诫命禁止贪恋他人的财产。这一条例设立了对偷窃牲畜的合理赔偿。具体的规定是: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若这牲畜依然活着,而且还在贼手下,就要归还,但是要以额外支付的方式加倍赔还。这样一来,受损的一方不仅拿回了自己的,还另得了一只

但是,如果牲畜被杀了 (被吃了) 或卖了,就无法归还。为了赔偿偷窃和变卖牲畜 (或活或死),贼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这条例规定要以五牛赔一牛,以四羊赔一羊。征收这一巨款赔偿,很可能是为了造成威慑。这样,一个精明的贼就必须要考虑,自己没有被抓住的可能性必须大过 80%,才能冒险偷一头牛。

牛的惩罚更重,或许是因为牛是用来耕作的,与人供应餐桌食物的能力有着直接性联系。

2-3 节以破入的方式描述了贼。第一个场景是,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这似乎在暗示挖窟窿 (希伯来文单词只出现在这里和耶利米书 2:34) 是发生在夜里,那时人们更容易受伤。因此,如果入侵者在夜里闯入被杀,就视为 "正当杀人",没有惩罚,也不为他有流血的罪,不能因的死而惩罚主人。

例外情况记在第三节,它规定,若太阳已经出来,意思是挖窟窿破入发生在白天,就为他有流血的罪。因此,如果有明显的个人伤害危险,杀贼就可以免罪,但如果贼是在白天被杀 (可能是不太危险的处境),就无法免罪了。可能的推测是:因为白天,贼是可以被逮捕或威慑的,可以抓上法庭来赔还

但是,如果贼存活,总要赔还。即或贼是在偷到东西前被抓,似乎也需要支付额外费用,比如,四羊赔一羊。然而, 如果贼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贼被要求赔偿他所偷之物。如果他无法赔偿,自己就要因所偷之物被卖为奴隶。

在以色列,奴隶制是一种经济设定,就像一份工作的预付合同,人们要用劳动换取一段时间的预付款,或其它物质利益。这样就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赔偿。然而,希伯来人奴隶的契约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出埃及记 21:2)。

通过清楚地阐明这些赔偿的期望,就对偷窃起到了真正的威慑作用,也阻止了因正当赔偿水平争议而引发的血仇。每个案例中,惩罚都与所造成的伤害成正比。神设立了一个自治的国家,这些律法意识到人类的堕落本性,制造了经济和身体惩罚的结构,来威慑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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