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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18:6-18 解释

神列出了一系列乱伦的性犯罪,禁止祂的百姓参与其中,尽管这在埃及和迦南两地十分普遍。“露下体”指的是与人参与性亲密(包括但不局限于性关系)。在婚约中露配偶的下体会产生合一。然而,拥有被禁止的性关系通常是为了个人的性满足而利用他人,是被禁止的;在此特别是在家庭内部被禁止。

神禁止乱伦的性关系,说,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露下体指的是性亲密,包括但不限于性关系,这从上下文中很清楚。例如,在利未记18:18, 神命令男人不可娶妻的姊妹,描述这是露她的下体

神创造的最错综复杂的生物学系统之一,是基因通过线粒体DNA和Y染色体,由父母遗传给孩子的方式。当人类通过骨肉之亲生产时,许多的基因缺陷就会产生。埃及人和迦南人都有乱伦。2010年一个对图坦卡蒙王DNA的研究证明,他的木乃伊干尸展示了一些有趣的缺陷,他是阿肯那顿法老和法老的一个骨肉姊妹乱伦所生。

神继续列出了乱伦的本质,明显是要消除任何疑惑,关闭"漏洞",说,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这清楚表明,母亲和儿子之间的包括行淫的性亲密是被禁止的,在埃及和迦南这明显是普遍的行为。既然神使丈夫和妻子成为"一体"(创世记2:24),如果有人与他的母亲或者继母有性关系,就如同他与他父亲有被禁止的关系一样,他的母亲父亲是一体的。

神补充道,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这里神添加了你继母,即你父亲的妻子。在那个时代,男人有多位妻子是很普遍的,但神禁止父亲的任何妻子与他的任何儿子之间有行淫关系。大卫王的儿子押沙龙与他父亲的妃嫔们公开地展示性亲密,为要公开地使他自己憎恶他想要推翻的父亲(撒母耳记下16:21-22),这表明在以色列这样的禁止被普遍接受。避免与继母行淫的理由是,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当男人与继母成为一体时,他就与他父亲成为性的一体(哥林多前书6:15-16)。两者都不合适,丈夫和妻子之间的一体是排他的。

神继续在乱伦关系上关闭漏洞,通过禁止露你的姊妹的下体,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这禁止了兄弟姊妹间包括行淫的性亲密,无论是半血缘关系还是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神关闭这种说法的漏洞:"她不是我全血缘关系上的姊妹,所以我可以这么做",以及漏洞"她在外面出生,所以它不被禁止"。正如利未记18:5解经注释中所详细讨论的,保罗使用那节经文来说明什么是行不通的;若不改变内心,人心总是可以找到方法使行为合理化(总是有更多的漏洞,罗马书10:5)。保罗表明,为实现真正的义,需要基于信心的人心改变(罗马书10:6-13)。请点击查看我们罗马书10章的解经注释。

神继续关闭漏洞,并且宣布,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这里,神禁止祖父或外祖父与孙女或外孙女的性亲密。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也许表明,在利用孙辈时,你其实是在利用你自己,因为她们从你自己的身体而来。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6:18说,"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甚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避免淫行是避免自我毁灭的一种方式。

神补充道: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这和9节相似,但除了9节所禁止的和你的姊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行淫外,还添加了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继母的女儿不是你母亲的女儿。漏洞好像再一次被堵上了,并澄清了6节关于骨肉之亲行淫的一般性禁止的目的。神显然在定义基于家庭联结的骨肉之亲,不只局限于直接的血缘。这会保护个体婚姻的诚信性,也对妇女和儿童创建了保护的文化而不是利用的文化。

撒母耳记下13章,大卫的儿子暗嫩强奸了他的姊妹她玛。撒都该人解释,她玛是他的继妹,因为在撒母耳记下13:13, 她玛告诉暗嫩,"你可以求王(大卫),他必不禁止我归你。"他们假定,如果她是他的骨肉姊妹,她不会这样说话(伊本•以斯拉对利未记18:11的解释)。但正如刚刚说明的,许多指示明显基于家庭联结,不限于骨肉之亲。也许,当时她玛在力所能及地阻止暗嫩强奸她。我们知道,她看待这个行为是羞耻的事情,在以色列不应该发生(撒母耳记下13:12)。这再次表明,在大卫统治时期的以色列,这些禁令得到了广泛采纳,使得以色列与迦南境内的做法显著不同。所以,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以色列履行了它的职责,成为一个祭司国度,为列邦展示了一条更好的道路(出埃及记19:6)。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也是他的半血缘关系姊妹,在这些律法颁布的500年前他与她结了婚。因此,神除了反对在埃及和迦南泛滥的性行为外,也引入了新的障碍,除了其它的考虑因素,这可能是承认在挪亚洪水后,人类从那三对夫妻重新开始人类基因库的退化。

神禁止与人的姑母有性亲密,说,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这可以是基于母亲那边的家庭,也可以是基于父亲那边的,因为神补充道,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经文再次建立在丈夫和妻子合一这一圣经原则之上(创世记2:24;哥林多前书6:16;以弗所书5:32)。神说,不可亲近你伯叔。人怎样会亲近你伯叔呢?就是与他的子有性亲密,她是他的伯叔母,伯叔和伯叔母本是一个肉体。神显然再次在尊重家庭纽带的神圣,以及婚姻的合一,而不仅仅是基因关系。

神了解人类会如何寻求合理化自己的邪恶欲望,就继续关闭漏洞,说,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实质上,露你儿妇的下体就是在露你自己儿子的下体。这是禁止父亲与他的儿妇有行淫的行为,这种行为会使她与父亲之儿子的关系羞辱和破裂,每一个家庭单元都要被保护和被尊重。

神也禁止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这是禁止弟兄和他们妻子们的行淫。每一个家庭单元的合一再次被尊重和视为神圣,这会创造一种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文化,而不是一种利用的文化,如同在埃及(他们曾经居住的地方)和迦南(他们即将要去的地方)那样的普遍(利未记18:3)。

神为男人添加了一条娶妇人和她女儿为妻的禁令,说,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在那个时代,男人有许多的妻子是很普遍的,依然被允许。但男人不可以把妇人/女儿一并娶来。类似地,神补充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除了禁止男人与妇人/女儿这样组合的婚姻,也禁止与妇人/孙女(外孙女)这样的组合。给出的第一个原因是,她们是骨肉之亲;整个部分是对第六节一般性禁止的解释,阻止骨肉之亲间的性亲密(包括但不限于性关系)。

神说男人与妇人她女儿,或者与妇人和她孙女(或是外孙女)结婚,这本是大恶。译为大恶的词也可以被译为"邪恶",它也出现在下一章中,禁止将人的女儿变成娼妓,为了从利用她中牟利(利未记19:29)。通过设立这些界限,神貌似是在提升妇女的地位,使她们成为要被关心和被保护的对象,而不是被利用。

还有一种避免近结婚的实际原因,神说,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这让人回想起拉结和利亚姊妹,族长雅各与她们结婚,因拉班(她们的父亲)希望大女儿结婚。在拉结和利亚的故事中,我们的确看到了对抗,因拉结有段时间不能生育而加剧。这些准则好像也是为了在家庭成员间增强社会和谐而被建立,避免姊妹间的自然敌对,这也适用于之前关于禁止男人与妇人/女儿之间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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