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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13:1-2 解释

作为基督徒,我们当顺从地上政府的法律。现有的当局权威是由神委任的。如果我们违背法律,就是在违抗神,我们也不能免于惩罚。

在写给罗马信徒的书信中,保罗目前正在解释凭信公义地生活当该有的样子。公义生活的一部分是顺从当地的法律。保罗一直在与那些想要信徒遵循旧约律法的与之竞争的犹太 "权威" 斗争。他已经完全否定了,基督之后,我们依然在律法之下的概念。然而,在这里他强调的是顺从人类法律和人类政府的需要,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为什么呢?因为,照保罗所说,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如果公义地 (和谐地) 生活是藉着凭信生活而实现的 (正如在 1:17,罗马书的主题经文所说),我们必须顺服神的设计,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如果我们不顺从政府,就是在违背神,而且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他们将因此受罚。我们顺从权柄,是神的旨意。

在美国,按照宪法,政府的最终权力属于公民。这就意味着,神已经指定我们作为公民来正确地实行权柄,像是服侍祂和他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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