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神的审判或忿怒来自于三件 "任凭" 事件。这里是第三个,且是增加审判过程中的最后阶段。它是神愤怒的最后阶段:神决定挪除祂的保护,藉着任凭我们存邪僻的心,允许我们经历自己所渴望的全部后果。最糟糕的后果之一很可能就是我们的罪性得以控制我们。
注意,在这里我们所放弃的是对神的认知/认识,而我们所存留的是没有根基,没有道德中心,除 "我" 之外也没有其它基底的思想/心。一个没有合理行为根基的心思可以向任何行为敞开。这里的希腊文单词所表明的是一颗无法分别善恶的心。一旦我们失去了神所提供的道德之锚,就变成了欲望的奴隶,这欲望将我们引向灭亡,利用我们的思想和心思,为自己的行为找寻合理的理由。我们就失去了自己的 "基底"。如今,我们就是罪性的奴隶,并没有良善。
在接下来经节的清单中,保罗描绘了一幅很好的画面,是当人把所有的努力都专注于 "我自己",把 "我自己" 当作一切事物之中心时的样子。事实证明,当我们的思想只专注于 "自我" 时,就变成了人们可能会害怕,但无人喜欢的那种人。
现在,保罗扩展了我们的罪行清单,就是当我们以自我,而非神为根基时的罪行。神通过挪除祂的保护来倾倒祂的忿怒,因此我们就失去了自己的 "基底",拥有了一颗 "邪僻的心" (1:28),就导致了清单上的各种行为。没有人希望被这些行为所描述,也没有人愿意与这样的人交往。甚至那些邪恶的人也会花费大量的资源来为自己辩护 (或声称世界上没有邪恶这类东西)。
这是一个自然过程。如果我们以自我为自己的 "基底" —如果满足欲望是我们所追求的主要目标,那么贪婪当然会成为我们生活的特征。如果贪婪在我们邪僻的心中成为正当表现,欺骗,说谎,或达到自我欲望的迫使感也当然会自然而然地随之而来。接下来,凡拦阻我们的,我们必与之争吵,且向他们满有恶意。最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们会毁灭那个阻碍我们欲望得到满足的人,这就是凶杀背后的根本性态度。
以性犯罪开始之后,保罗扩展这一清单,就是当我们以自我,而非神为基底或根基时,所导致的罪恶行为清单。除了自我为根基之心所欣然接受的贪婪,背叛,凶杀之特征外 (1:29),保罗还描述了一组普遍的特征,这些特征会削弱任何与 "自我" 竞争的权利,使其成为我们的终极权柄。违背父母是推翻权柄的根源;傲慢和捏造恶事是拒绝道德权柄的典型方式。
捏造恶事/诽谤是故意破坏任何个人形象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来诋毁那可能威胁到站在一切事物中心的 "我自己" 的任何个体。在他的著作中,C.S. 路易斯极好地说明了罪恶行为的最终结果就是孤独。试想一下,如果每个人都在行这些行为,以寻求他人关注自己,那么最终的结果肯定是每个人都落入在自己的世界中。当我们走自己的路,而非在造物主面前谦卑自己时,我们所坚持的是多么可悲的状态啊!这一些列行为清单其实是神所憎恶的行为。
神所任凭其放纵道德基础之人的定义性特征清单仍在继续,这些行为使人不可能与他人建立任何有效的关系。当我们的思想是 "低劣" 的 (1:30),且只寻求自我定位时,就会失去共情的能力,或无法从别人的角度看待事情。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了鉴别力,也就没有了信誉。这是可预期的,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拒绝了 "有一种独立于我们观点或看法之外的正确或真实方法" 的概念。因此,我们总是在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不愿意降服于 "有对的事情要做" 的观念和想法 (这是使人变得可信的东西)。
同样,因为真爱是为他人寻求最佳利益,而怜悯是给予对他人认同和同情/共情的基础之上,所以低劣的自我寻求的思想对两者都是没有任何基础的。当我们转向自我,将其作为自己的道德基础时,就远离了爱,信任和怜悯。
询问圣经说
罗马书 1:28-31 含义
在本章,神的审判或忿怒来自于三件 "任凭" 事件。这里是第三个,且是增加审判过程中的最后阶段。它是神愤怒的最后阶段:神决定挪除祂的保护,藉着任凭我们存邪僻的心,允许我们经历自己所渴望的全部后果。最糟糕的后果之一很可能就是我们的罪性得以控制我们。
注意,在这里我们所放弃的是对神的认知/认识,而我们所存留的是没有根基,没有道德中心,除 "我" 之外也没有其它基底的思想/心。一个没有合理行为根基的心思可以向任何行为敞开。这里的希腊文单词所表明的是一颗无法分别善恶的心。一旦我们失去了神所提供的道德之锚,就变成了欲望的奴隶,这欲望将我们引向灭亡,利用我们的思想和心思,为自己的行为找寻合理的理由。我们就失去了自己的 "基底"。如今,我们就是罪性的奴隶,并没有良善。
在接下来经节的清单中,保罗描绘了一幅很好的画面,是当人把所有的努力都专注于 "我自己",把 "我自己" 当作一切事物之中心时的样子。事实证明,当我们的思想只专注于 "自我" 时,就变成了人们可能会害怕,但无人喜欢的那种人。
现在,保罗扩展了我们的罪行清单,就是当我们以自我,而非神为根基时的罪行。神通过挪除祂的保护来倾倒祂的忿怒,因此我们就失去了自己的 "基底",拥有了一颗 "邪僻的心" (1:28),就导致了清单上的各种行为。没有人希望被这些行为所描述,也没有人愿意与这样的人交往。甚至那些邪恶的人也会花费大量的资源来为自己辩护 (或声称世界上没有邪恶这类东西)。
这是一个自然过程。如果我们以自我为自己的 "基底" —如果满足欲望是我们所追求的主要目标,那么贪婪当然会成为我们生活的特征。如果贪婪在我们邪僻的心中成为正当表现,欺骗,说谎,或达到自我欲望的迫使感也当然会自然而然地随之而来。接下来,凡拦阻我们的,我们必与之争吵,且向他们满有恶意。最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们会毁灭那个阻碍我们欲望得到满足的人,这就是凶杀背后的根本性态度。
以性犯罪开始之后,保罗扩展这一清单,就是当我们以自我,而非神为基底或根基时,所导致的罪恶行为清单。除了自我为根基之心所欣然接受的贪婪,背叛,凶杀之特征外 (1:29),保罗还描述了一组普遍的特征,这些特征会削弱任何与 "自我" 竞争的权利,使其成为我们的终极权柄。违背父母是推翻权柄的根源;傲慢和捏造恶事是拒绝道德权柄的典型方式。
捏造恶事/诽谤是故意破坏任何个人形象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来诋毁那可能威胁到站在一切事物中心的 "我自己" 的任何个体。在他的著作中,C.S. 路易斯极好地说明了罪恶行为的最终结果就是孤独。试想一下,如果每个人都在行这些行为,以寻求他人关注自己,那么最终的结果肯定是每个人都落入在自己的世界中。当我们走自己的路,而非在造物主面前谦卑自己时,我们所坚持的是多么可悲的状态啊!这一些列行为清单其实是神所憎恶的行为。
神所任凭其放纵道德基础之人的定义性特征清单仍在继续,这些行为使人不可能与他人建立任何有效的关系。当我们的思想是 "低劣" 的 (1:30),且只寻求自我定位时,就会失去共情的能力,或无法从别人的角度看待事情。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了鉴别力,也就没有了信誉。这是可预期的,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拒绝了 "有一种独立于我们观点或看法之外的正确或真实方法" 的概念。因此,我们总是在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不愿意降服于 "有对的事情要做" 的观念和想法 (这是使人变得可信的东西)。
同样,因为真爱是为他人寻求最佳利益,而怜悯是给予对他人认同和同情/共情的基础之上,所以低劣的自我寻求的思想对两者都是没有任何基础的。当我们转向自我,将其作为自己的道德基础时,就远离了爱,信任和怜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