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部分第一个罪行的本质是性犯罪。它所说的是: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这是男人引诱 (勾引) 未婚,且未订婚处女的情况,与她行淫。这似乎并不是胁迫或强迫性强奸 (也出现在申命记 22:28-29),她似乎也愿意参与。这样的情况下,男人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这聘礼是给家人失去女儿的费用。
男方必须娶女方为妻,且付聘礼。然而, 在 17 节说,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一个未婚和未订婚的女儿是父亲的家人,因此是宝贵的。女儿处女身份的丢失,被视为家庭的损失,需要赔偿。
然而,这对女儿是否是一个糟糕的情况,取决于父亲的决定。如果他相信这对她不好的话,那么引诱这女子的男人要付聘礼,但不会得到妻子。在此并没有可以决定谁主动引诱的规定。尽管如此,这责任似乎还是落在了男人身上。这就给所有男人造成经济危险。这律法首先鼓励的是婚姻,而非付聘礼,却得不到妻子的冒险。就金钱而言,按神的标准,在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之前,通过付聘礼,在父亲的准许下结婚,更容易避免这类犯罪。
18 节是另一个罪行,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邪术是使用魔术,来改变情境。可将其与 "占卜" 相比较,后者是预言 (而非改变) 未来的做法 (申命记 18:10)。两种做法通常都使用药物来促进经验,但两者都与异教宗教仪式有关。
这里只提到女性 (女巫师),因此有些译本将其译为"女巫"。同样的字根也出现在申命记 18:10, 是阳性形式,译为 "男巫师"。邪术是被禁止的,这节经文说到女巫不得存活,听起来比总要把他治死轻一些 (出埃及记 21:12, 14, 16)。然而,结果是一样的。任何行邪术的女性都不应该作盟约社区的一份子。
兽淫是下一个罪行,它只说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这一条例放在此处,是因为兽淫明显是迦南地区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一点可以在利未记 18:3, 23 看到,其中列举了埃及和迦南地的行为,兽淫就在其中。这样的活动很可能与不同的异教崇拜有关。
20 节是三条有关异教崇拜的第三条 (18-20 节)。这一律法也同等地清楚和简洁——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必要灭绝 (希伯来文 "kharem" ) 也有"被禁止/逐出"的意思。那被禁止的人要从社区隔离。这样,向耶和华以外之神献祭的人,必须被逐出。
在每种情况下,这些做法都会威胁到神统治下的法治,这样的法治所引向的是 "愿人怎样待你就要怎样待人" 的自治社区。邪术通常用来获取利益,榨取或惩治他人。性不道德将欲望置于责任之上,撕碎家庭结构,将精力从生产力和照顾上转移到自我满足之上。
21-27 节涵盖了处理各种欺压的律法。第一部分涉及的是虐待社会弱势群体,穷人和有需要的人,其中包括寄居以色列的非以色列人。21 节说道,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亏负寄居的,就是以敌意待他。用于这里的词 (希伯来文 "yana" ) 也用于利未记 19:33-34, 作为"爱人如己"的对立面。以色列人也不能欺压寄居的,意思是他们不能虐待他们,或使他们的生活变得窘迫。他们不能成为欺压者,是因为他们知道被欺压的感受——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通过保护弱势群体 (其中包括非公民),法律确保了每一个公民在法律下都有充分的权力,可以免受压迫的恐惧。
在 22 节中,不允许以色列人苦待寡妇和孤儿 (注意:这里是指所有的)。"苦待" 一词 (希伯来文 "anah")具有羞辱,剥削,或者给弱势人群造成身体和情感上的痛苦。这样做带来一个不祥的警告: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耶和华听他们的哀声,意味着祂会回应,使受害者获神拯救 (出埃及记 6:5),欺压者被神处死。
询问圣经说
出埃及记 22:16-24 解释
该部分第一个罪行的本质是性犯罪。它所说的是: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这是男人引诱 (勾引) 未婚,且未订婚处女的情况,与她行淫。这似乎并不是胁迫或强迫性强奸 (也出现在申命记 22:28-29),她似乎也愿意参与。这样的情况下,男人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这聘礼是给家人失去女儿的费用。
男方必须娶女方为妻,且付聘礼。然而, 在 17 节说,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一个未婚和未订婚的女儿是父亲的家人,因此是宝贵的。女儿处女身份的丢失,被视为家庭的损失,需要赔偿。
然而,这对女儿是否是一个糟糕的情况,取决于父亲的决定。如果他相信这对她不好的话,那么引诱这女子的男人要付聘礼,但不会得到妻子。在此并没有可以决定谁主动引诱的规定。尽管如此,这责任似乎还是落在了男人身上。这就给所有男人造成经济危险。这律法首先鼓励的是婚姻,而非付聘礼,却得不到妻子的冒险。就金钱而言,按神的标准,在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之前,通过付聘礼,在父亲的准许下结婚,更容易避免这类犯罪。
18 节是另一个罪行,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邪术是使用魔术,来改变情境。可将其与 "占卜" 相比较,后者是预言 (而非改变) 未来的做法 (申命记 18:10)。两种做法通常都使用药物来促进经验,但两者都与异教宗教仪式有关。
这里只提到女性 (女巫师),因此有些译本将其译为"女巫"。同样的字根也出现在申命记 18:10, 是阳性形式,译为 "男巫师"。邪术是被禁止的,这节经文说到女巫不得存活,听起来比总要把他治死轻一些 (出埃及记 21:12, 14, 16)。然而,结果是一样的。任何行邪术的女性都不应该作盟约社区的一份子。
兽淫是下一个罪行,它只说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这一条例放在此处,是因为兽淫明显是迦南地区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一点可以在利未记 18:3, 23 看到,其中列举了埃及和迦南地的行为,兽淫就在其中。这样的活动很可能与不同的异教崇拜有关。
20 节是三条有关异教崇拜的第三条 (18-20 节)。这一律法也同等地清楚和简洁——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必要灭绝 (希伯来文 "kharem" ) 也有"被禁止/逐出"的意思。那被禁止的人要从社区隔离。这样,向耶和华以外之神献祭的人,必须被逐出。
在每种情况下,这些做法都会威胁到神统治下的法治,这样的法治所引向的是 "愿人怎样待你就要怎样待人" 的自治社区。邪术通常用来获取利益,榨取或惩治他人。性不道德将欲望置于责任之上,撕碎家庭结构,将精力从生产力和照顾上转移到自我满足之上。
21-27 节涵盖了处理各种欺压的律法。第一部分涉及的是虐待社会弱势群体,穷人和有需要的人,其中包括寄居以色列的非以色列人。21 节说道,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亏负寄居的,就是以敌意待他。用于这里的词 (希伯来文 "yana" ) 也用于利未记 19:33-34, 作为"爱人如己"的对立面。以色列人也不能欺压寄居的,意思是他们不能虐待他们,或使他们的生活变得窘迫。他们不能成为欺压者,是因为他们知道被欺压的感受——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通过保护弱势群体 (其中包括非公民),法律确保了每一个公民在法律下都有充分的权力,可以免受压迫的恐惧。
在 22 节中,不允许以色列人苦待寡妇和孤儿 (注意:这里是指所有的)。"苦待" 一词 (希伯来文 "anah")具有羞辱,剥削,或者给弱势人群造成身体和情感上的痛苦。这样做带来一个不祥的警告: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耶和华听他们的哀声,意味着祂会回应,使受害者获神拯救 (出埃及记 6:5),欺压者被神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