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讨论耶稣在犹太当局面前接受宗教审判的事件和情况的五篇文章中的第四篇。
犹太祭司和长老们为了定耶稣的罪而违反法律的程度和范围实在令人震惊。他们为了定耶稣的罪而违反法律和钻法律空子的各种方式可能无法全部记录下来。
这些有关耶稣受审的文章将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所违反的规则分为两类:“司法原则”和“实践法规”。
司法原则是构成司法核心的法律和规则。它们往往以哲学的方式表达,并确定法理学的意图。这一类的法律涉及一般性,很少涉及具体细节。
实践法是为确保正义得以伸张而制定的实际法律和规则。它们往往非常具体,并详细说明了如何应用法律的具体细节。
宗教当局违反或钻空实践法的空子,是他们违反司法原则中更普遍但同样神圣的规则的明显方式。这些法律错综复杂地联系在一起。而议会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是一场勾结和一张欺诈之网。这些条款旨在帮助解开他们违法行为的一些混乱局面。
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在迫害耶稣时违反了一些有关司法原则的法律,包括:
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在迫害耶稣时违反了一些实践律法,包括:
再次强调,所有这些规则都是相互关联的,因此违反一条法律的行为通常也会违反其他法律。此外,许多法律都有多条规则来表达这些法律。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将明确引用这些不同的法律。最后,构成这些规则的许多法律被多次违反和漏洞利用。我们将尽力引用和解释每条规则的多次违规行为。
每条规则将按以下方式组织:
耶稣受审时违反了三项司法原则
规则:法官不得为了定个人的罪而密谋反对个人或人员。
来源:摩西律法
“不要和恶人联手作恶意的见证。” (出埃及记 23:1b)
米什拿
“一旦他们被认定为共谋证人……他们就被取消了任职资格。” (善业 73a:7)
违规:此规则多次被违反。以下是四项。
a. “法利赛人却出去,商议怎样可以除灭耶稣”(马太福音 12:14),这是在耶稣不顾他们的传统,在安息日医治病人之后发生的。这件事发生在耶稣传道的中期。
b.时任大祭司该亚法担心耶稣日益增长的声望会威胁到罗马授予他们的特权地位,于是他告诉议会,耶稣死“与你们有益”(约翰福音 11:47-50);“从那日起,他们就商议要杀他”(约翰福音 11:53)。这件事发生在耶稣传道生涯即将结束时,不久之后,他又使拉撒路从死里复活。
c. “法利赛人就出去商议,怎样就着耶稣的话陷害他”(马太福音 22:15)。他们随后与异教希律党人勾结,试图用纳税给凯撒的合法性来欺骗耶稣(马太福音 22:16-17)。这件事发生在耶稣最后一次访问耶路撒冷过逾越节期间,当时他正在圣殿里讲道。
d. “那时,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聚集在大祭司该亚法的院里,大家商议要用诡计拿住耶稣,杀他。”(马太福音 26:3-4)这件事发生在耶稣最后一次访问耶路撒冷过逾越节期间,他揭露法利赛人是伪君子,并公开警告他们八个祸患(马太福音 23)。
阴谋似乎是耶稣宗教审判中犯下的重大罪行。可以说,这份清单上的其他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违法行为都是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或延伸。法利赛人,撒都该人和大祭司在审判之前密谋杀害耶稣,违反了上帝的命令“不可与恶人联手作恶作证”(出埃及记 23:1b)。通过这样做,他们失去了担任耶稣审判者的资格。
规则: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反对任何一方。
资料来源:摩西律法
“审判时,不可行不义;不可偏袒穷人,也不可尊重有地位的人,总要公平地审判你的邻居。” (利未记 19:15)
“你们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各城里,按着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按公义审判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也不可偏待人。” (申命记 16:18-19上)
“爱或恨诉讼当事人之一的人,同样没有资格。” (议会 3:5)
“(作为一名法官)不要扮演辩护人的角色。” (Pirkei Avot 1:8)
“证人不能成为法官。” (业报 90b:9)
违规行为:这些关于公正性的法律存在四项基本违规行为。
a.第一个违法行为是,审判和定耶稣有罪的人明显憎恨他。从这个意义上说,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类似于阴谋)。除了阴谋下列出的违法行为外,还有两项此类违法行为:
“祭司长和文士看见耶稣所行的奇事,又看见殿里小孩子喊着说:‘和散那归于大卫的子孙!’就很恼怒。” (马太福音 21:15)
“祭司长和法利赛人听见他的比喻,就明白他是指着他们说的。他们想要捉拿他,只是怕百姓……” (马太福音 21:45-46上)
祭司和法利赛人想要逮捕耶稣,是因为“耶稣在谈论他们”。他们因为耶稣揭露了他们的邪恶而感到被冒犯和愤怒,但耶稣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他们想要逮捕耶稣的动机不合法。他们是出于个人目的。因此,他们是非常偏袒的法官,不适合裁决耶稣的案件。
b.耶稣的审判官违反中立原则的第二个方面是他们参与了对耶稣的逮捕。一个人不能先逮捕一个人,然后又公正地审判他。官员要逮捕人。审判官要审判人。申命记 16:18 中对“审判官和官员”进行了区分。
“耶稣还在说话的时候,十二门徒里的犹大就来,并有许多人带着刀棒与他同来,他们是祭司长和文士并长老。” (马可福音 14:43)
“耶稣对那些来拿他的祭司长(撒都该人),守殿官和长老(法利赛人)说:‘你们带着刀棒出来,如同拿强盗吗?’” (路加福音 22:52)
马可的表达:“祭司长,文士和长老”指的是负责审判耶稣的议会的三组人,他们将对耶稣做出有罪的判决。路加提到祭司和长老与差役一起来逮捕耶稣。公会成员参与逮捕耶稣这一事实表明,他们在耶稣的案件审理之前就对耶稣有偏见。他们的参与表明他们是偏袒的法官,缺乏公正裁决耶稣案件的中立法官的能力。这类似于西方法律,逮捕人的警察不适合担任法官来监督被逮捕人的审判。这些法官积极参与耶稣的逮捕和审判,违反了他们对摩西律法的解释,暴露了他们自己的腐败。
由于他们参与了耶稣的被捕,所以他们无权审判耶稣,因为这显示了他们的偏袒,并使议会对耶稣的判决无效。
c.耶稣的审判官违反中立规则的第三个例子是当该亚法(以及后来的犹太公会)开始担任耶稣的检察官时。
“大祭司站起来,对他说:‘你不回答吗?这些人作证告你的是什么呢?’……‘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 (马太福音 26:62, 63下)
当该亚法以这种方式向耶稣讲话时,他扮演的是检察官的角色,而不是中立的法官。根据《米什纳》,该亚法对耶稣的敌对行为应该使他失去法官的资格:“不要(作为法官)扮演辩护人的角色。” (米什那。Pirkei Avot 1:8)
d.第四次违反公正法的行为是该亚法(马太福音 26:65-66)以及后来的犹太公会(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71)既是耶稣案件的证人,又是法官。犹太人非常重视公正,因此禁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充当证人。《米什拿》明确规定:“证人不能成为法官”(Bava Kamma 90b:9)。然而,正如我们在违反“不当起诉”一文中看到的,并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解释的那样,耶稣的法官在审判中未能达到公正的基本但神圣的标准。
亚那,该亚法和议会明显违反了保护耶稣案件公正性的法律。他们的违法行为导致判决无效。
规则:法官应权衡证据并做出诚实,公正的判决。
“你们不可歪曲正义……你们要追求正义,只追求正义,这样,你们才能生存,并承受耶和华你们神所赐你们的土地。” (申命记 16:18上,20)
违规:耶稣三次受审的宗教法官——无论是亚那,该亚法,还是出席审判的犹太公会成员——似乎都没有在任何时候追求正义。相反,他们从一开始就竭力谴责耶稣。
审判耶稣的人对权衡所有证据不感兴趣,当然也没有证据可以宣判耶稣无罪。他们只关注可以用来定耶稣有罪的证据。
a. “我天天坐在殿里教训人,你们并没有拿我。” (马太福音 26:55b)
b. “‘我明明地对世人讲话,常在会堂和殿里,就是众犹太人聚集的地方教训人,我在暗地里并没有说什么。你们为什么问我呢?你们当问那些听见我所说的话的人,他们知道我所说的是什么。’耶稣说了这话,站在旁边的一个差役就打了耶稣……” (约翰福音 18:20-22上)
c. “我若告诉你们,你们不会相信;我若问你们,你们不会回答。” (路加福音 22:67b-68)
耶稣的法官只对死刑判决感兴趣。
“那时,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聚集在大祭司该亚法的院里,大家商议要用诡计拿住耶稣,杀他。” (马太福音 26:3-4)
奇怪的是,耶稣的法官在第二次审判开始时做出了判决,但没有提出指控。
“祭司长和全公会想要找证据控告耶稣,要治死他,可是找不着证据。” (马可福音 14:55)
另外两个明显表明对耶稣的审判是被操纵的现象是:
操纵比赛结果的违法行为与违反共谋和中立的规定类似。
违反阴谋罪是指策划阴谋,以达到不公正的结果。操纵是指实施这些邪恶的计划。正如宗教领袖们密谋处死耶稣一样,他们也操纵审判,以便在将耶稣囚禁后判处其死刑。
法官因支持某项案件而违反中立规则,即违反了正义。但操纵审判结果比仅仅违反中立法更严重地违反了正义。有偏见或偏袒的法官可能不会故意改变结果。但操纵结果意味着正义永远不会被考虑。
法律要求法官公正无私,是为了防止偏袒法官不经意地利用其职位影响审判结果,或者更糟的是,故意利用其职位操纵审判结果。偏袒法官是一种不公正。但如果法官为了实现预期结果而积极阻挠正义,那就更加不公正了。法利赛人和撒都该人都这样做过。他们对耶稣有偏见,他们滥用法官职位操纵审判,以便处决他。
宗教领袖们长期以来一直密谋反对耶稣。他们对耶稣怀有强烈的偏见。他们滥用权力操纵审判,以便处决耶稣。由于这些原因,对耶稣的迫害是违法和混乱的。下面列举的违法行为详述了旨在维护正义和秩序的各种实际法律,而宗教领袖们在试图谴责耶稣时却违反了这些法律。
这就是有关对耶稣的宗教迫害的第四篇文章的结束。
进一步阅读有关耶稣受审的内容:
第一篇文章是:“耶稣受审期间宗教权威所违反的律法的简单列表”。第一篇文章是第四和第五条的简化版。这篇文章没有详细描述每一条律法,也没有解释耶稣受审期间这些律法是如何被违反的,而是简单地列出了耶稣受审期间祭司和法利赛人所违反的各项律法。
第二篇文章是: “摩西律法,米什纳和谴责耶稣的政治人物”。它解释了耶稣时代犹太律法的两个来源,并介绍了起诉耶稣的关键人物团体。这些团体和个人是:法利赛人;撒都该人;亚那;该亚法;以及犹太议会。
第三篇文章是: “耶稣宗教迫害的五个阶段”。它按顺序描述了耶稣如何被宗教当局判处死刑的事件,从阴谋和逮捕开始,到三次审判结束:在亚那家的初步审判;在该亚法家的夜间审判;以及在圣殿场地的日出审判。
第五篇文章是: “对耶稣宗教迫害中违反的实践法律的解释”。本文重点介绍了《托拉》和/或《米什纳》中详述的十四个司法实践和程序领域,耶稣的法官们为了定他的罪,要么违反要么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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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讨论耶稣在犹太当局面前接受宗教审判的事件和情况的五篇文章中的第四篇。
犹太祭司和长老们为了定耶稣的罪而违反法律的程度和范围实在令人震惊。他们为了定耶稣的罪而违反法律和钻法律空子的各种方式可能无法全部记录下来。
这些有关耶稣受审的文章将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所违反的规则分为两类:“司法原则”和“实践法规”。
司法原则是构成司法核心的法律和规则。它们往往以哲学的方式表达,并确定法理学的意图。这一类的法律涉及一般性,很少涉及具体细节。
实践法是为确保正义得以伸张而制定的实际法律和规则。它们往往非常具体,并详细说明了如何应用法律的具体细节。
宗教当局违反或钻空实践法的空子,是他们违反司法原则中更普遍但同样神圣的规则的明显方式。这些法律错综复杂地联系在一起。而议会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是一场勾结和一张欺诈之网。这些条款旨在帮助解开他们违法行为的一些混乱局面。
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在迫害耶稣时违反了一些有关司法原则的法律,包括:
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在迫害耶稣时违反了一些实践律法,包括:
再次强调,所有这些规则都是相互关联的,因此违反一条法律的行为通常也会违反其他法律。此外,许多法律都有多条规则来表达这些法律。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将明确引用这些不同的法律。最后,构成这些规则的许多法律被多次违反和漏洞利用。我们将尽力引用和解释每条规则的多次违规行为。
每条规则将按以下方式组织:
耶稣受审时违反了三项司法原则
规则:法官不得为了定个人的罪而密谋反对个人或人员。
来源:摩西律法
“不要和恶人联手作恶意的见证。”
(出埃及记 23:1b)
米什拿
“一旦他们被认定为共谋证人……他们就被取消了任职资格。”
(善业 73a:7)
违规:此规则多次被违反。以下是四项。
a. “法利赛人却出去,商议怎样可以除灭耶稣”(马太福音 12:14),这是在耶稣不顾他们的传统,在安息日医治病人之后发生的。这件事发生在耶稣传道的中期。
b.时任大祭司该亚法担心耶稣日益增长的声望会威胁到罗马授予他们的特权地位,于是他告诉议会,耶稣死“与你们有益”(约翰福音 11:47-50);“从那日起,他们就商议要杀他”(约翰福音 11:53)。这件事发生在耶稣传道生涯即将结束时,不久之后,他又使拉撒路从死里复活。
c. “法利赛人就出去商议,怎样就着耶稣的话陷害他”(马太福音 22:15)。他们随后与异教希律党人勾结,试图用纳税给凯撒的合法性来欺骗耶稣(马太福音 22:16-17)。这件事发生在耶稣最后一次访问耶路撒冷过逾越节期间,当时他正在圣殿里讲道。
d. “那时,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聚集在大祭司该亚法的院里,大家商议要用诡计拿住耶稣,杀他。”(马太福音 26:3-4)这件事发生在耶稣最后一次访问耶路撒冷过逾越节期间,他揭露法利赛人是伪君子,并公开警告他们八个祸患(马太福音 23)。
阴谋似乎是耶稣宗教审判中犯下的重大罪行。可以说,这份清单上的其他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违法行为都是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或延伸。法利赛人,撒都该人和大祭司在审判之前密谋杀害耶稣,违反了上帝的命令“不可与恶人联手作恶作证”(出埃及记 23:1b)。通过这样做,他们失去了担任耶稣审判者的资格。
规则: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反对任何一方。
资料来源:摩西律法
“审判时,不可行不义;不可偏袒穷人,也不可尊重有地位的人,总要公平地审判你的邻居。”
(利未记 19:15)
“你们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各城里,按着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按公义审判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也不可偏待人。”
(申命记 16:18-19上)
米什拿
“爱或恨诉讼当事人之一的人,同样没有资格。”
(议会 3:5)
“(作为一名法官)不要扮演辩护人的角色。”
(Pirkei Avot 1:8)
“证人不能成为法官。”
(业报 90b:9)
违规行为:这些关于公正性的法律存在四项基本违规行为。
a.第一个违法行为是,审判和定耶稣有罪的人明显憎恨他。从这个意义上说,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类似于阴谋)。除了阴谋下列出的违法行为外,还有两项此类违法行为:
“祭司长和文士看见耶稣所行的奇事,又看见殿里小孩子喊着说:‘和散那归于大卫的子孙!’就很恼怒。”
(马太福音 21:15)
“祭司长和法利赛人听见他的比喻,就明白他是指着他们说的。他们想要捉拿他,只是怕百姓……”
(马太福音 21:45-46上)
祭司和法利赛人想要逮捕耶稣,是因为“耶稣在谈论他们”。他们因为耶稣揭露了他们的邪恶而感到被冒犯和愤怒,但耶稣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他们想要逮捕耶稣的动机不合法。他们是出于个人目的。因此,他们是非常偏袒的法官,不适合裁决耶稣的案件。
b.耶稣的审判官违反中立原则的第二个方面是他们参与了对耶稣的逮捕。一个人不能先逮捕一个人,然后又公正地审判他。官员要逮捕人。审判官要审判人。申命记 16:18 中对“审判官和官员”进行了区分。
“耶稣还在说话的时候,十二门徒里的犹大就来,并有许多人带着刀棒与他同来,他们是祭司长和文士并长老。”
(马可福音 14:43)
“耶稣对那些来拿他的祭司长(撒都该人),守殿官和长老(法利赛人)说:‘你们带着刀棒出来,如同拿强盗吗?’”
(路加福音 22:52)
马可的表达:“祭司长,文士和长老”指的是负责审判耶稣的议会的三组人,他们将对耶稣做出有罪的判决。路加提到祭司和长老与差役一起来逮捕耶稣。公会成员参与逮捕耶稣这一事实表明,他们在耶稣的案件审理之前就对耶稣有偏见。他们的参与表明他们是偏袒的法官,缺乏公正裁决耶稣案件的中立法官的能力。这类似于西方法律,逮捕人的警察不适合担任法官来监督被逮捕人的审判。这些法官积极参与耶稣的逮捕和审判,违反了他们对摩西律法的解释,暴露了他们自己的腐败。
由于他们参与了耶稣的被捕,所以他们无权审判耶稣,因为这显示了他们的偏袒,并使议会对耶稣的判决无效。
c.耶稣的审判官违反中立规则的第三个例子是当该亚法(以及后来的犹太公会)开始担任耶稣的检察官时。
“大祭司站起来,对他说:‘你不回答吗?这些人作证告你的是什么呢?’……‘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
(马太福音 26:62, 63下)
当该亚法以这种方式向耶稣讲话时,他扮演的是检察官的角色,而不是中立的法官。根据《米什纳》,该亚法对耶稣的敌对行为应该使他失去法官的资格:“不要(作为法官)扮演辩护人的角色。”
(米什那。Pirkei Avot 1:8)
d.第四次违反公正法的行为是该亚法(马太福音 26:65-66)以及后来的犹太公会(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71)既是耶稣案件的证人,又是法官。犹太人非常重视公正,因此禁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充当证人。《米什拿》明确规定:“证人不能成为法官”(Bava Kamma 90b:9)。然而,正如我们在违反“不当起诉”一文中看到的,并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解释的那样,耶稣的法官在审判中未能达到公正的基本但神圣的标准。
亚那,该亚法和议会明显违反了保护耶稣案件公正性的法律。他们的违法行为导致判决无效。
规则:法官应权衡证据并做出诚实,公正的判决。
来源:摩西律法
“你们不可歪曲正义……你们要追求正义,只追求正义,这样,你们才能生存,并承受耶和华你们神所赐你们的土地。”
(申命记 16:18上,20)
违规:耶稣三次受审的宗教法官——无论是亚那,该亚法,还是出席审判的犹太公会成员——似乎都没有在任何时候追求正义。相反,他们从一开始就竭力谴责耶稣。
审判耶稣的人对权衡所有证据不感兴趣,当然也没有证据可以宣判耶稣无罪。他们只关注可以用来定耶稣有罪的证据。
a. “我天天坐在殿里教训人,你们并没有拿我。”
(马太福音 26:55b)
b. “‘我明明地对世人讲话,常在会堂和殿里,就是众犹太人聚集的地方教训人,我在暗地里并没有说什么。你们为什么问我呢?你们当问那些听见我所说的话的人,他们知道我所说的是什么。’耶稣说了这话,站在旁边的一个差役就打了耶稣……”
(约翰福音 18:20-22上)
c. “我若告诉你们,你们不会相信;我若问你们,你们不会回答。”
(路加福音 22:67b-68)
耶稣的法官只对死刑判决感兴趣。
“那时,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聚集在大祭司该亚法的院里,大家商议要用诡计拿住耶稣,杀他。”
(马太福音 26:3-4)
奇怪的是,耶稣的法官在第二次审判开始时做出了判决,但没有提出指控。
“祭司长和全公会想要找证据控告耶稣,要治死他,可是找不着证据。”
(马可福音 14:55)
另外两个明显表明对耶稣的审判是被操纵的现象是:
操纵比赛结果的违法行为与违反共谋和中立的规定类似。
违反阴谋罪是指策划阴谋,以达到不公正的结果。操纵是指实施这些邪恶的计划。正如宗教领袖们密谋处死耶稣一样,他们也操纵审判,以便在将耶稣囚禁后判处其死刑。
法官因支持某项案件而违反中立规则,即违反了正义。但操纵审判结果比仅仅违反中立法更严重地违反了正义。有偏见或偏袒的法官可能不会故意改变结果。但操纵结果意味着正义永远不会被考虑。
法律要求法官公正无私,是为了防止偏袒法官不经意地利用其职位影响审判结果,或者更糟的是,故意利用其职位操纵审判结果。偏袒法官是一种不公正。但如果法官为了实现预期结果而积极阻挠正义,那就更加不公正了。法利赛人和撒都该人都这样做过。他们对耶稣有偏见,他们滥用法官职位操纵审判,以便处决他。
宗教领袖们长期以来一直密谋反对耶稣。他们对耶稣怀有强烈的偏见。他们滥用权力操纵审判,以便处决耶稣。由于这些原因,对耶稣的迫害是违法和混乱的。下面列举的违法行为详述了旨在维护正义和秩序的各种实际法律,而宗教领袖们在试图谴责耶稣时却违反了这些法律。
这就是有关对耶稣的宗教迫害的第四篇文章的结束。
进一步阅读有关耶稣受审的内容:
第一篇文章是:“耶稣受审期间宗教权威所违反的律法的简单列表”。第一篇文章是第四和第五条的简化版。这篇文章没有详细描述每一条律法,也没有解释耶稣受审期间这些律法是如何被违反的,而是简单地列出了耶稣受审期间祭司和法利赛人所违反的各项律法。
第二篇文章是: “摩西律法,米什纳和谴责耶稣的政治人物”。它解释了耶稣时代犹太律法的两个来源,并介绍了起诉耶稣的关键人物团体。这些团体和个人是:法利赛人;撒都该人;亚那;该亚法;以及犹太议会。
第三篇文章是: “耶稣宗教迫害的五个阶段”。它按顺序描述了耶稣如何被宗教当局判处死刑的事件,从阴谋和逮捕开始,到三次审判结束:在亚那家的初步审判;在该亚法家的夜间审判;以及在圣殿场地的日出审判。
第五篇文章是: “对耶稣宗教迫害中违反的实践法律的解释”。本文重点介绍了《托拉》和/或《米什纳》中详述的十四个司法实践和程序领域,耶稣的法官们为了定他的罪,要么违反要么钻了空子。
由谷歌翻译自动从英语翻译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