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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25:1-3 含义

摩西教导以色列人如何在这片土地上执行法律。这条法律规定对罪犯的鞭刑次数不得超过四十下。

摩西接着继续阐述不可作假见证陷害邻居(第九条诫命),他描述了人们之间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庭的情况(第 1 节)。在这个例子中,纠纷肯定是人们自己无法解决的。因此,他们适当地将案件提交法庭,让法官裁决。法官裁决的结果是,他们宣判义人有理,谴责恶人。

上帝将以色列建立为一个自治国家,以法治,私有财产和被统治者的同意为基础。被统治者的同意原则是上帝与以色列的盟约所固有的,即他让他们自行决定是否遵守他的法律。他们将承担自己决定的后果,但上帝让他们决定走哪条路(申命记 30:19-20)。上帝授权以色列任命自己的法官,将伸张正义的责任交到他们手中(申命记 16:18)。上帝指示法官应具备的资格,以确保他们公正无私,无论环境或生活地位如何都能伸张正义(申命记 16:18-20)。

当事人之间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经常被提交到司法系统(法庭),法官会听取双方的证词,然后确定谁对谁错。摩西评论说,以色列的法官会听取人们之间的争论,宣告义人有理,谴责恶人。法官听完所有证据后,会对恶人(有罪的人)施加适当的惩罚。所以,如果恶人应该被殴打,法官就会让他躺下并被殴打(第 2 节)。

在古代,鞭刑(一种用棍子反复击打罪犯的惩罚)是惩罚工人和儿童的手段之一。在我们的语境中,法官会派人鞭打罪犯,以惩罚他对兄弟犯下的过错。但这必须法官面前进行,以确保惩罚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执行。因此,恶人根据他的罪行受到多少鞭打。罪行的严重程度将决定给予罪犯适当的鞭打次数

但是,不管罪行严重与否,鞭打人可以打犯人四十下,但不可多于此(第 3 节)。在以色列,鞭打一个人(以色列弟兄)是不应该超过适当次数的。执行惩罚的人需要小心,不要给他多打几下。旧约律法规定,四十下是对犯人最多可受的鞭打次数。可以少于此次数,但不能多于此次数。因此,必须有人清点,确保鞭打人打犯人不超过四十下。这样做是为了不让他的弟兄在你们眼中受到贬低。换句话说,超过四十下的限制就是羞辱或不尊重按照上帝的形象造出的人。

这条法律是为了保护犯错者的尊严而制定的,因为毕竟他是以色列的同胞,不应该在兄弟眼中贬低。他的惩罚应与他的罪行成正比。给他四十下以上的鞭打就是对他的罪行施加了超出其罪行的惩罚。

现行法律旨在说明对在以色列犯下非死刑罪行的个人应施加的惩罚程度。所提出的案例可能是众多案例之一。但这一个足以表明摩西的意图,即确保每个以色列人在上帝即将赐予他们的宗主(统治者)的土地上都受到尊严和尊重。通过公开鞭笞,惩罚应与罪行相称,不要太过分,也不要太屈辱,罪犯可以恢复社区,正义得到伸张。惩罚迅速而人道,然后这个人有充分的机会恢复富有成效的生活。

有趣的是,在新约时代,鞭打的次数被设定为三十九下。保罗说:“我被犹太人鞭打了五次,每次三十九下”(哥林多后书 11:24)。设定三十九下(而不是四十下)很可能是为了确保不违反旧约律法中的四十下。当然,讽刺的是,鞭打保罗的犹太人一丝不苟地遵守这条律法,却违反了更重要的律法,即正义,仁慈和信仰的律法(马太福音 23:23)。

由谷歌翻译自动从英语翻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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