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部分的第一条命令中,耶和华告诉祂的百姓要谨慎,不可与你所去那地的居民立约。使自己与那地的居民联合必定包括妥协。与迦南人联合就等于接受他们的诸神,对于与耶和华单独立约的百姓而言,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神解释了此命令的逻辑理由:任何形式的妥协都会成为你们中间的网罗。网罗是一种修辞手法,就像是捕猎者捕获兔子的陷阱一样。所推断的画面就是:这样的事件会导致毁灭和/或死亡 (撒母耳记上 18:21;诗篇 18:5;耶利米书 5:26)。
为了消除这一网罗的威胁,百姓要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砍下他们的木偶 (13 节)。所有的这些都涉及偶像崇拜。祭坛是献祭的地方,包括人祭。柱像是向一位或多位男女神邸致敬的巨石;这些柱像经常立在祭坛旁边。
木偶是献给女神亚舍拉的柱子,她被描述为迦南最高神El的配偶。迦南时期的考古遗址已经发现了男性生殖器形状的阳性崇拜石。这一点符合异教崇拜的普遍性质,它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性不道德行为 (迦南和埃及常见的这类变态和盛行的列表见利未记 18 章)。迦南宗教的所有残余都要从应许之地除灭。这样的不道德是必须消除的毒药。
消除异教崇拜是基于以色列人不可敬拜别神的基础之上 (14 节)。这是第一条命令的重述 (出埃及记 20:3)。以色列要敬拜独一的耶和华,因为耶和华是忌邪的神,名为忌邪者。神是忌邪的,意思是祂会采取措施保护祂爱的人,也保护祂与祂所爱之人的关系。就像丈夫保护妻子和他与妻子间的盟约关系一样。事实上,神与以色列的关系经常被描述为婚姻,而且以色列是不忠的妻子 (这一图画的例子见以西结书 16 章和何西阿书)。婚姻这一主题一直延续到新约,其中教会被描述为基督的新妇 (以弗所书 5:22-32)。毁灭所有异教之地和敬拜途径的原因在 15-17 节给出:
了解祂子民的耶和华告诉他们,只怕你与那地的居民立约,百姓随从他们的神,就行邪淫,祭祀他们的神 (15 节)。32 章显明百姓是易受异教影响的,而且如果他们在应许之地与异教百姓立约,就必须适应他们的异教文化。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们接受那地的男女神邸。结果他们就行邪淫。这样的邪淫既包括属灵方面,也包括身体方面。属灵上而言,敬拜另一位神就是 "加入" 或与其建立关系;身体上而言,许多 (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 的异教都涉及 "圣妓",与殿妓或动物发生性关系是一种敬拜之举。
接下来,有人叫你,你便吃他的祭物。吃献于偶像的祭物是对偶像的委身。这正是大约 1500 年之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 8 章所提到的哥林多教会的问题。异教崇拜是生活方式,甚至涉及了吃东西,所以是无法充分地隔离他们的异教行为,不被污秽。完全的隔离是必要的。第三,敬拜异教神灵对百姓来说是一种诱惑,他们会为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为妻,他们的女儿随从她们的神,使你的儿子也随从她们的神行邪淫 (16 节)。换言之,如果应许之地的居民受允继续他们的异教崇拜,以色列人又与他们通婚,就会导致他们对耶和华的信心被迦南地的异教风俗污秽。这一原则依然适用当下,这就是保罗为什么鼓励他的读者只与 "在主里的人" 结婚 (哥林多前书 7:39)。
神正在建立以色列人,成为与当时环境完全不同的民族,常规中的例外。以色列要成为自治的民族,基于爱和顺服神的基础之上,祂对百姓最主要的诫命是爱和关心彼此。神要建造一个祭司国度,是基于互相合作,自愿的社会和谐和平等的公义之上,而非基于人类剥削寻求享乐的暴政,后者正是当时各民族的体系。如果与现有的异教风俗混合,神所设立的体系是不可能有良好运作的。将一点 "人类剥削" 和一点 "爱人" 混合是行不通的;每一次混合只会引发人类剥削。
当时所存在之文化的规范是强势的君王剥削弱势的君王,以获取贡品 (创世记 14:1-2);当时所存在之文化的规范充满了对女性和儿童的性虐待 (利未记 18 章);当时所存在之文化包括性偏差,甚至包括与动物行淫(利未记 18 章)。最后 (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当时所存在之文化包括人祭 (利未记 18 章)。不能将其中任何 "一点点" 的异教风俗与爱神爱人的自治文化混杂;任何人类剥削都会产生剥削。
17 节是第二条诫命的延伸 (出埃及记 20:4)。那里并没有提到 "铸造的神",但是这里鉴于 "铸造的牛犊",耶和华命令他们不可为自己铸造神像。他们不可制造任何形式的偶像。这里的措辞做了清楚的表达,免得有人觉得有漏洞。
总而言之,这些经文警告以色列人完全远离与偶像崇拜相关的所有事情。32 章以色列刚刚陷入拜偶像中,而且耶和华极其清楚地表明敬拜他神不得存在于与祂立约的百姓当中。他们不能以剥削的行为行 "一点" 异教拜偶像行为。任何一点都是太多。他们作为祭司民族的工作是要显明更好的方式,要避免剥削,活出对神命令的顺服,使他们基于律法的统治而产生互利,保护无辜和为所有人寻求公义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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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34:12-17 含义
在该部分的第一条命令中,耶和华告诉祂的百姓要谨慎,不可与你所去那地的居民立约。使自己与那地的居民联合必定包括妥协。与迦南人联合就等于接受他们的诸神,对于与耶和华单独立约的百姓而言,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神解释了此命令的逻辑理由:任何形式的妥协都会成为你们中间的网罗。网罗是一种修辞手法,就像是捕猎者捕获兔子的陷阱一样。所推断的画面就是:这样的事件会导致毁灭和/或死亡 (撒母耳记上 18:21;诗篇 18:5;耶利米书 5:26)。
为了消除这一网罗的威胁,百姓要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砍下他们的木偶 (13 节)。所有的这些都涉及偶像崇拜。祭坛是献祭的地方,包括人祭。柱像是向一位或多位男女神邸致敬的巨石;这些柱像经常立在祭坛旁边。
木偶是献给女神亚舍拉的柱子,她被描述为迦南最高神El的配偶。迦南时期的考古遗址已经发现了男性生殖器形状的阳性崇拜石。这一点符合异教崇拜的普遍性质,它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性不道德行为 (迦南和埃及常见的这类变态和盛行的列表见利未记 18 章)。迦南宗教的所有残余都要从应许之地除灭。这样的不道德是必须消除的毒药。
消除异教崇拜是基于以色列人不可敬拜别神的基础之上 (14 节)。这是第一条命令的重述 (出埃及记 20:3)。以色列要敬拜独一的耶和华,因为耶和华是忌邪的神,名为忌邪者。神是忌邪的,意思是祂会采取措施保护祂爱的人,也保护祂与祂所爱之人的关系。就像丈夫保护妻子和他与妻子间的盟约关系一样。事实上,神与以色列的关系经常被描述为婚姻,而且以色列是不忠的妻子 (这一图画的例子见以西结书 16 章和何西阿书)。婚姻这一主题一直延续到新约,其中教会被描述为基督的新妇 (以弗所书 5:22-32)。毁灭所有异教之地和敬拜途径的原因在 15-17 节给出:
了解祂子民的耶和华告诉他们,只怕你与那地的居民立约,百姓随从他们的神,就行邪淫,祭祀他们的神 (15 节)。32 章显明百姓是易受异教影响的,而且如果他们在应许之地与异教百姓立约,就必须适应他们的异教文化。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们接受那地的男女神邸。结果他们就行邪淫。这样的邪淫既包括属灵方面,也包括身体方面。属灵上而言,敬拜另一位神就是 "加入" 或与其建立关系;身体上而言,许多 (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 的异教都涉及 "圣妓",与殿妓或动物发生性关系是一种敬拜之举。
接下来,有人叫你,你便吃他的祭物。吃献于偶像的祭物是对偶像的委身。这正是大约 1500 年之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 8 章所提到的哥林多教会的问题。异教崇拜是生活方式,甚至涉及了吃东西,所以是无法充分地隔离他们的异教行为,不被污秽。完全的隔离是必要的。第三,敬拜异教神灵对百姓来说是一种诱惑,他们会为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为妻,他们的女儿随从她们的神,使你的儿子也随从她们的神行邪淫 (16 节)。换言之,如果应许之地的居民受允继续他们的异教崇拜,以色列人又与他们通婚,就会导致他们对耶和华的信心被迦南地的异教风俗污秽。这一原则依然适用当下,这就是保罗为什么鼓励他的读者只与 "在主里的人" 结婚 (哥林多前书 7:39)。
神正在建立以色列人,成为与当时环境完全不同的民族,常规中的例外。以色列要成为自治的民族,基于爱和顺服神的基础之上,祂对百姓最主要的诫命是爱和关心彼此。神要建造一个祭司国度,是基于互相合作,自愿的社会和谐和平等的公义之上,而非基于人类剥削寻求享乐的暴政,后者正是当时各民族的体系。如果与现有的异教风俗混合,神所设立的体系是不可能有良好运作的。将一点 "人类剥削" 和一点 "爱人" 混合是行不通的;每一次混合只会引发人类剥削。
当时所存在之文化的规范是强势的君王剥削弱势的君王,以获取贡品 (创世记 14:1-2);当时所存在之文化的规范充满了对女性和儿童的性虐待 (利未记 18 章);当时所存在之文化包括性偏差,甚至包括与动物行淫(利未记 18 章)。最后 (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当时所存在之文化包括人祭 (利未记 18 章)。不能将其中任何 "一点点" 的异教风俗与爱神爱人的自治文化混杂;任何人类剥削都会产生剥削。
17 节是第二条诫命的延伸 (出埃及记 20:4)。那里并没有提到 "铸造的神",但是这里鉴于 "铸造的牛犊",耶和华命令他们不可为自己铸造神像。他们不可制造任何形式的偶像。这里的措辞做了清楚的表达,免得有人觉得有漏洞。
总而言之,这些经文警告以色列人完全远离与偶像崇拜相关的所有事情。32 章以色列刚刚陷入拜偶像中,而且耶和华极其清楚地表明敬拜他神不得存在于与祂立约的百姓当中。他们不能以剥削的行为行 "一点" 异教拜偶像行为。任何一点都是太多。他们作为祭司民族的工作是要显明更好的方式,要避免剥削,活出对神命令的顺服,使他们基于律法的统治而产生互利,保护无辜和为所有人寻求公义的生活。